关于印发《阜阳市微信公众号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阜网宣〔2016〕2号
各县市区网宣办、各微信公众号运营平台:
为规范我市微信公众号运营秩序,现将《阜阳市微信公众号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阜阳市互联网宣传管理办公室
2016年4月20日
阜阳市微信公众号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阜阳市微信公众号的对外宣传和信息交流作用,规范微信运营管理,树立良好形象,结合阜阳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驻阜各单位和社会团体开设的;以个人或公司名义开办的;微信账号名称包含本市和县区名称(别称)或其他显著本地特征的;账号注册人或机构属地在本市范围的公众号,都要在市(县)网宣办登记备案。新开通的公众号要在开通30天内备案登记,认真填报《阜阳市微信公众账号备案登记表》(附件1)。
第三条 微信公众号名称和微信号的设置要符合规范和自身的业务定位,严格遵守“账号十条”。
第四条 微信公众号运营方应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坚守“七条底线”。
第五条 各微信公众号开办方要根据实际情况设置1-2名管理员,负责微信公众号信息内容的搜集、整理、编辑上传、发布工作。
第六条 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范围包括: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单位开设的公众号可以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应当设立总编辑,总编辑对互联网新闻信息内容负总责,微信编辑为第一责任人;转载新闻信息,应当完整、准确,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在显著位置注明来源、原作者、原标题、编辑真实姓名,并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
其他公众账号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微信公众号运营方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违反宪法或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损害公共利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的;
(三)炒作恶俗低俗信息,甚至造谣传谣,纵容淫秽、色情、封建迷信、暴恐等信息的;
(四)冒用名人名义,在网络上发言、发文,打击竞争对手的;
(五)经常转载负面信息、虚假信息,为获取粉丝和流量频出损招的;
(六)发布交通事故或暴力事件现场血腥场面、图片的;来源不明、内容不准确的信息的;
(七)擅自进行涉及机关、企事业和商业单位满意度、推荐评选、排行榜等形式的调查、投票活动。
第七条 发布信息时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由管理员收集、整理,并提出发布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发布,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发布。重大突发事件发布时,应与市(县)网宣办沟通,经批准后才可发布。
第八条 对于擅自发布违规信息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经通知后需立即删除,并进行整改。对多次提醒未果者,市(县)网宣办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视情节采取警示、限制发布、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
第九条 微信公众号运营方应当建立公众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由阜阳市网宣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阜阳市微信公众账号备案登记表
微信名称 | | 微信号 | |
类型 | 口 订阅号 口服务号 |
内容 | 口政策公告 口公益活动 口新闻发布 口宣传广告 口便民服务 口社会资讯 口专业技术 口其它 |
形式 | 口文字 口图片 口语音 口视频 |
开通日期 | | 关注量 (订阅数) | |
管理员姓名 | | 联系电话 | |
Email | | Q Q | |
以下请单位用户填写 |
单位名称 (印章) | | 类型 | |
法人代表 | | 地址 | |
网址 | |
以下请个人用户填写 |
姓名 | | 工作单位 | |
身份证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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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类型一栏填写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媒体、自媒体、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