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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医学会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阜阳市医院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会

作者:马怀业

发布时间:2017-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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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59日中华医学会党政领导班子会议和2017714日中华医学会第二十五届理事会第三次理事会暨第十次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进一步规范中华医学会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提升其水平和质量,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十三五”全国卫生计生人才发展规划》、《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全继委发[2006]11号)》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继委发[2006]1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会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是在职在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行业发展和职业需求,结合所从事专业领域的特点,巩固完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接受以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终身教育制度。

第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体现我国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围绕工作重点,根据学习对象、学习条件、学习内容等具体情况,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四条  中华医学会举办的学术会议和培训班等学术活动根据有关规定发放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者,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注重先进性、针对性及实用性,内容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学术特点:

1.本学科的国际或国内发展前沿;

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

3.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4.填补学科空白,有显著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5.面向基层和边远地区医疗卫生与健康服务的适用知识和适宜技术;

6.涉及医学法律法规、指南规范和临床路径等的相关内容;

7.当前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健康中国建设、临床与重大传染病防控或突发应急事件等重点工作领域的研究成果;

8. 其他有助于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能力和职业精神的相关内容。

第六条  鼓励申报如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围绕重大疾病或技术,整合西医、中医或多学科相关内容的项目;

2.涉及全科、儿科、精神科、临床心理、产科、生物安全、病理、麻醉、康复、急救、重症医学、传染病、老年医学、遗传咨询等急需紧缺专业的项目;

3.面向西部和贫困地区学员的项目;

4.以专科分会的学术年会为平台,囊括会议、研讨、培训、科技成果发布与转移转化、技能比赛、辩论赛、义诊、健康教育等多种活动形式的项目;

5.以推动专科会员发展和提高为目的的基础及进级培训课程,特别是专科综合性培训项目;

6.以健康管理为中心,涉及健康教育、体育锻炼、疾病预防、诊治、康复和护理等多环节相关内容的项目;

7.培养临床科研人员和新兴健康产业人才,提高岗位胜任力为目标的项目。

8.提高医学人文修养、提升医患沟通技能为主要内容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一条  中华医学会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为国家级Ⅰ类学分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中华医学会级Ⅰ类学分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两类。

第二条 中华医学会所属的专科分会(以下简称“专科分会”)、业务部门和文化产业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产业公司”)可按程序向中华医学会申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三条  专科分会、业务部门和文化产业公司应申报自己主办的项目。

具备申报资质的其他会外法人单位主办的项目,应由其自行申报,且项目名称中不得出现“中华医学会”字样。

第四条  项目申报时应明确其财务收支核算单位。项目冠名“中华医学会”或中华医学会是项目唯一主办单位的,财务收支核算单位应为中华医学会。

与其他具备申报资质的法人单位联合主办的项目,主办单位应按照承担责任从大到小的顺序排序,由第一主办单位负责项目申报、财务收支核算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申领。

第五条  专科分会应于每年6月上报经常委会批准的下一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计划。

专科分会常委会应发挥顶层规划和统筹协调的核心作用,遵循务实、高效、节俭的原则,倡导将专业学组会、专题会和培训班整合到学术年会中,或将有关培训班整合为专科综合性的培训班。

第六条  支持有关专科分会联合申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推动学术融合创新。

第七条  专科分会、业务部门和文化产业公司要指定继续医学教育负责人与中华医学会继续教育部直接对口联系,落实项目申报与管理等事宜。

第八条  专科分会、业务部门和文化产业公司应按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通知的要求,通过信息系统在线填报和打印项目申报表,经签字盖章后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报送,逾期将不予受理。

第九条  继续医学教育信息系统账号实行逐级管理制,即中华医学会向下属专科分会、业务部门和文化产业公司发放一级账号,一级账号拥有者可根据需要发放二级账号,用于项目申报和管理。要注意保管好账号和密码,若因账号和密码泄露导致不良后果,自行承担责任。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一条  中华医学会继续教育部将按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通知的要求,会同中华医学会相关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将邀请相关学科专家进行评审。

首次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应修改后再上报。未在规定期限内修回或经两次修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视为形式审查不合格。

第二条  通过相关学科专家评审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中华医学会审核后上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备案。

第三条  中华医学会医学教育工作委员会可根据有关重大需求,结合学会优势,提出自上而下设定重点项目的建议,经中华医学会审核后直接纳入继续医学教育或培训项目范畴。

第四条  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备案的国家级/中华医学会级Ⅰ类学分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将在国家卫生计生委与中华医学会网站公布。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学分授予

第一条  在项目举办前,主办单位应向社会发布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招生通知,明确主要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并将活动正式通知等指定材料报送中华医学会备案。

第二条  项目财务收支核算单位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条  严禁到国家明令禁止举办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展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严禁组织与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严禁组织学员旅游观光。

第四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举办须遵循“商业活动不得影响学术”的原则。会场内不得出现企业或产品的展示广告。资助项目的商业机构不得影响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术内容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五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举办期间,主办单位应负责落实各项学术内容安排,收集学员对活动的评价和反馈,保证学术质量,明确学习纪律,加强对参会人员的注册登记、考勤和考核。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有关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完成规定的继续医学教育任务。

第六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论文汇编、培训讲义和授课影音等学术资料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汇编权归中华医学会所有。

第七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将学员与讲者通讯录、实际日程等指定材料在线上报中华医学会,经审核后网上发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和教师授课证明。

第八条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按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发布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和教师授课证明采用电子化方式发放,学员和教师可登录中华医学会网站自行查询和打印,由获得者本人保管,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凭证。

第五章  项目评估和监督

第一条  中华医学会每年不定期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抽查。被抽查到的项目主办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抽查结果将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第二条  对于多期次举办的同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一期都可作为一个单独项目予以监督和抽查。

第三条  中华医学会建立由继续教育部业务主管、财务处主管、相关业务部门和纪检监察审计等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动机制,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财务收支核算单位等进行复核。

第四条  发现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财务收支应纳入而未纳入中华医学会核算的,由中华医学会纪检监察审计室牵头约谈相关负责人,必要时发出整改通知,督促项目主办单位落实整改。

对不能按要求纠正的项目主办单位,经中华医学会批准可采取撤换其主要负责人、暂停其活动等措施进行纠正。涉及违法违纪的,应按照有关法规和纪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主办单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将视情况给予批评、书面警告、通报、责令整改等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条  本办法自2017719日起实施,2012年发布的原《中华医学会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华医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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