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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医院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会章程

来源:阜阳市医院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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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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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阜阳市医院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会;英文全称是Hospital Association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Work in Fuyang City,英文缩写为HAIPWFC。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阜阳市医院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阜阳市公立医疗机构及有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并依法登记的全市性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结合医疗卫生改革和发展的实际,研究新时代医院思想政治工作的特点,探讨改进医院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为加强医院党建工作、意识形态建设、医院文化建设和职工思想政治教育,发挥桥梁、纽带和理论指导作用。遵循“研究活动以基层为主、研究课题以当前为主、研究目的以应用为主”的原则,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积极主动开展工作,促进全市医院思想政治工作水平的提高。大力弘扬白求恩精神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医疗行业良好形象,为加强医疗系统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推进全市卫生健康事业改革与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阜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阜阳市民政局。本会接受阜阳市卫生健康委的业务指导和阜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事机构设在阜阳市第二人民医院。

 

第二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七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阜阳市医院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阜阳市医院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八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团体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团体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我国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国家医疗卫生工作方针政策。

(二)继承和发扬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优良传统,总结和交流全市医疗卫生系统职工思想政治教育、党建工作、意识形态建设、医院文化建设的经验和方法,探讨新时代加强和改进医疗卫生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建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推动医院思想政治工作的开展。

(三)组织和推动医院思想政治工作者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党员和职工的思想动态,充分发挥党的参谋和助手作用,以利于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四)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推动思想政治工作理论研究,加强医疗行业职业道德建设、文化建设和卫生政策研究,为医疗卫生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五)围绕重点课题组织探讨、调研、考察和交流活动。

(六)评选奖励优秀科研成果,包括学术论文、论著等。

(七)开展医院党务干部和管理人员岗位培训,提高医疗行业管理人员的工作能力。

(八)按照《《民政部<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及其它有关规定,评选奖励优秀科研成果,包括学术论文、论著等。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表彰和奖励在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建工作实践及理论研究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优秀工作者。

(九)开展双拥工作;

(十)开展医疗卫生重大方针政策和党的理论普及宣讲工作。

(十一)承担政府委托职能及承办(卫健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经常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五)为本会开展的有关活动提供支持。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九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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