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审查本会的其他会务;
(五)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发生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多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单位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会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有特殊情况,可采用会长办公会形式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有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和做好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
(二)对思想政治工作及其研究工作比较熟悉,在思想政治工作战线上有一定威望;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中共正式党员。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一届为五年,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十二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如有特殊情况,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副会长或秘书长也可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候选人,并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二)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理事会或其他会议;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领导或主持本会按章程规定开展的其他重大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参加会长办公会议;
(二)会长办公会会议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一、三、五、六、七、八、十各项职权;
(三)会长办公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参员人员通过,方能生效;
(四)会长办公会议每年召开二至三次,如遇特殊情况,可及时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本会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处理本会的其他日常事务。